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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资金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6-04-12

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资金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委、滇中产业新区经发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要求,省内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建立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资金分配机制,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为了解掌握各州市项目情况,使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决定开展2016年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资金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市前景明朗,被确认为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并启动了上市(含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相关工作的培育期企业。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已制定上市工作方案,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已被境内上市管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三)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签订了挂牌辅导协议的企业;

(四)挂牌申请材料已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者其他区域性股权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承诺书(见附件1);

3.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上市(挂牌)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挂牌)工作的进展情况;

6.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挂牌)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7.获得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或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受理挂牌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方式

请各州市工信委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预申报,并将申报材料及企业名单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报送至省工信委企业服务体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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