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者:时间:2018-05-02
云科农发〔2018〕2号
各州(市)科技局: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已经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撑引领打造“绿色食品牌”、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在云南省县(市、区)的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形成区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和科技创新资源集成,对不同区域及县域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关键作用及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密集区、试验区、示范区或高新技术园区等。
全省各县(市、区)可依托现有各类以农业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试验示范区、现代农业庄园等建设农业科技园区。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结合全省县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农业科技发展水平,重点支持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好、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综合效益明显的园区建设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各州(市)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统筹布局和分类指导,提高园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避免同质化建设。
第四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要切实推动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区域性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将园区建设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高地,打造“绿色食品牌”的核心载体,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科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基地,产城镇村融合发展的示范典型。
第二章 园区功能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具有政策集聚、产业集聚、创新资源集聚和技术集成示范的基本功能。
(一)具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功能。依托园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围绕打造“绿色食品牌”突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实现标准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品牌化经营和高值化发展,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整体效益。发展“互联网+园区”模式,依靠现代服务业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二)具有产业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的功能。配备必要的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引导园区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测试检测中心、技术交易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发挥科技孵化器的作用,成为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发基地和服务平台。
(三)具有吸引各类机构和人员开展创新创业的功能。营造良好条件,吸引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大学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和科技特派员等入园创业,打造一批专业化星创天地,成为农业农村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基地。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组装集成和示范、推广、培训,加快现代农业科技辐射,补充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提高周边地区劳动者科技素质。
(四)具有产业扶贫引领示范的功能。结合科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园区集成示范与应用推广,培育壮大贫困地区特色支柱产业,发挥园区企业在精准扶贫中的科技帮扶作用,将园区建成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基地,促进产业就业扶贫。
(五)具有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功能。在园区建设中探索“园城一体”“园镇一体”“园村一体”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模式,依托园区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促进农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提高园区业态的科技含量,打造“一园一品”“一园一景”“一园一韵”,建设宜业宜居宜游的美丽乡村和特色小镇。
第六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建设。
核心区是园区的中心区,主要功能是技术的研发、集成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重点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及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良种培育与引进、高效栽培、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设施农业等方面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示范,同时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市场销售渠道,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带动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动力。
示范区是核心区内孵化的主要科技成果向外扩散及转化应用的区域范围,是核心区的承接平台。主要体现核心区对区域农业产业的带动功能。结合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内的产业优势紧密给合,重点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充分延伸产业链,为农业产业提质增效提供可以在广大农村地区复制的经验和示范。
辐射区主要发挥核心区、示范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示范对区域特色产业的支撑作用,并在最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促进当地传统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科技成果惠及广大农户,全面提升区域性农业的整体效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认定、考核、验收、评估、监督,研究制定支持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申报认定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组织和审核推荐,指导园区制定总体规划、建设方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落实相关政策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九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认定申报和统筹管理工作,同时组建专门管理机构(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工作。园区应结合实际成立园区建设专家咨询组,为园区规划和建设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设规划已经批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能够实现三区联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征明显。
(二)园区有科学的规划建设方案,核心区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集聚初显成效,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集中。
(三)园区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高效的运行机制。鼓励园区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四)应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机制和平台,以满足园区对成果、技术、人才的需求。
(五)园区核心区内须有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建有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服务平台,园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近两年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内生产总值1%以上,要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六)对科技精准扶贫带动作用明显的园区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二)经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请。
(二)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三)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四)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和园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形成初审意见。
(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意见。
(三)综合评审。通过实地考察的申报园区,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以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形式,对园区总体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四)认定。综合评审意见报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对拟认定的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并授牌。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期为3年。
第五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要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分步骤、分阶段具体明确园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内容、计划进度、经费预算以及相关管理责任和要求等,积极有序地组织做好园区建设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建设期内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年度组织检查评估。各园区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州(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管理工作、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省科技厅以年度总结会议、现场抽查等形式组织检查评估。连续两年不参加检查评估工作的园区,取消其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称号。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3年建设期满后应当申请验收。由园区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见附件4),经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收到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后,集中组织验收。验收工作主要通过专家综合评议、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内容主要对照园区申报书及总体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考核园区建设相关工作情况、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科技创新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重点和方案等。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结果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省科技厅发文同意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半年),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目标任务未完成等原因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应提前半年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每个园区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时期满仍不能参加验收或参加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称号。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建设过程中(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1年以上)积极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进行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建设期间申报成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视同通过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科技厅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后续工作不符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要求的,取消其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称号。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取消其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称号,并按规定收回财政科技经费: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检查评估或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三)建设期满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科技经费的;
(五)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或拒不对检查、审计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
(六)园区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共200万元的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分两次安排,认定后次年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次年再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园区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园区内农业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引进、集成应用以及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使用应符合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获得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获批后次年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给予100万元补助,用于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3.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点击下载)
4. 云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总结报告(参考格式)(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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