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商务厅作者:时间:2018-11-12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外贸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围绕2018年全省稳出口稳外资工作会议部署,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初下达外贸进出口增长目标任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经研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整合2018年财政资金,用于推动我省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支持事项
(一)农产品企业物流费用补助
1.支持范围
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本省农产品企业。
2.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对于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物流费用清单、财务票据、合同、支付凭证,并由法人签字盖章。不支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费用;
(3)农产品出口报关单;
(4)企业对提交项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参加国际重点农产品食品展会
1.支持范围
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本省企业,参加农产品食品类国际性展览会项目发生的展位费、国际交通费(国际航班经济舱费用)、人员费用和布展费。
2.支持标准
一是展位费、国际交通费和布展费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的70%,人员费用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标准的70%执行。
二是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参团的中小企业需5家(含5家)以上,团体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为50万元。
三是每个项目支持国别(地区)不超过3个,每个国别(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5天,两个国别(地区)累计不超过8天,三个国别(地区)累计不超过10天。每个企业最多可支持2人费用。
3.申报材料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出国考察人员护照、签证、出入境签章复印件;
(3)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4)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复印件;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外汇水单;
(6)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一个展位需要附一张照片);
(7)企业对提交项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外贸产业升级
1.支持范围
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积极开展外贸产业转型升级的本省企业。
2.支持标准
对于企业顺应国际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研发、生产工艺流程优化、技术装备革新改造、职工技能培训等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企业未办理“三证合一”还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服务对象和数量、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经济社会效益;
(3)费用清单、财务票据、贷款合同等,并由法人签字盖章;不支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费用;
(4)证明项目发生及成效的图片文字等相关佐证材料。(5)企业对提交项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四)稳增长进口奖补
1.支持范围
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2.支持标准
对省内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按照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4)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5)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6)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7)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8)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五)新业态培育补助
1.支持范围
对于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的前期筹备工作给予补助。
2.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各州市向国家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对于前期筹备的相关费用,包括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研究,标准规范制定、市场采购聚集区规划设计等给予补助。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2)已经完成的相关报告、标准、规划等书面材料。
(六)企业国际经营能力提升
1.支持范围
我省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2.支持标准和内容
对于企业国外资信状况产生的调查费用。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付款发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对提交项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时间要求
1.第(一)(二)(三)(五)项目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第(四)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国外资产状况调查补助保单或相关凭证的生效期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内。第此次申报的项目相关数据采纳和费用发生均应在执行期内。
2.各项目(包括云商贸〔2018〕6号文中包括项目)申报的市场主体,申报资金支持需要通过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http://222.172.224.40:8080)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
3.各州(市、直管县)商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各州(市、直管县)商务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等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核查,形成本州(市、直管县)2018年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含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按时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并在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上录入审核意见。
各州(市、直管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对于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黑名单等记录的企业不允许申报。
企业提交的项目资料需要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无效的或有篡改痕迹的,以及有套取、骗取行为的,不予支持。
四、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对州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财政厅复核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通知。各州(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商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申报和受理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二)项目资金实施单位(企业)在收到资金后,专款专用,及时安排支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州(市、直管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445号)及各州(市、直管县)2018年外经贸发展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州(市、直管县)2018年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须于2019年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特此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商务厅 袁 林 65094139 省财政厅 李佳凝 6395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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